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人口急劇增長、土地資源日漸匱乏,城市發展面臨著巨大的空間壓力,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已成為當務之急。
“地下空間平時常在人們的視線之外,許多人對其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其實,地下空間和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如小區內的地下車庫,開發商、物業、業主為其權屬發生糾紛的新聞時常見諸報端,如不妥善解決,將可能產生大量社會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蚌埠市市長王誠在接受《中國建設報》記者專訪時坦言。
2016年,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十三五”規劃》,要求各地科學合理地推進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大力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城市地下空間綜合效益,切實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高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管理水平,促進城市持續健康發展。力爭到2020年,初步建立較為完善的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管理體系。
在此背景下,全國各地都在探索地下空間的利用管理及不動產登記問題,有的城市出臺了相關的地方性規章或文件,但在國家層面始終缺少統一性、規范性法律法規或政策。各地普遍存在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管理缺位、建設資金短缺、產權歸屬不清等問題。
王誠說,城市地下空間的科學利用和管理,對于推動城市由外延擴張式向內涵提升式轉變,改善城市環境,建設宜居城市,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如何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如何準確對城市地下空間進行確權登記的問題愈發突出,嚴重阻礙了地下空間的有效開發利用,制約了城市發展。
王誠建議,為應對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與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突出問題,應該從4個方面入手:第一,完善地下空間法律法規體系。
城市地下空間應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應與城市發展戰略相協調,充分考慮本地土地供需狀況、水文地質條件等,重點分析地下空間統籌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合理確定地下空間的建設規模、時序和發展模式。在此基礎上,制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詳細規劃和利用管理辦法,統籌設計地下不同層級之間的設施配備,鼓勵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開發,對地下交通、安全、商業等功能合理安排,提高整體性和系統性。
第二,健全地下空間利用管理體系。
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層面明確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專門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事項。
在中央層面,建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綜合協調制度,構建一整套協調利益關系的準則、方法和程序。
在地方層面,明確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部門在地下空間開發管理中的職責,堅持公益優先,發揮市場積極性并作為推動力量,形成市場推動、專家咨詢、部門監管、政府最終決策的管理體系。
第三,建立地下空間多渠道投融資體系。
在對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的情況下,加大優惠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人防工程,特別是地下停車場、地下過街通道等兼顧人防要求的社會公益性項目,政府應給予適當的資金扶持和政策優惠,形成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多元化開發建設城市防護工程的新格局。
同時,要積極搭建融資平臺,著重解決地下空間建筑物及構筑物產權出讓、抵押、轉讓等問題,鼓勵采取PPP等新型社會化建設模式,不斷拓寬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融資渠道,實現融資方式的多樣化,為大規模開發建設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間提供資金支持。
第四,制定地下空間產權制度體系。
首先,應從國家層面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及不動產登記工作進行立法,解決城市地下空間的部門職責、管理主體、開發方式、人防工程配建比例、連通義務等核心問題。
其次,在國家還未出臺城市地下空間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可先行先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暫時性地方性行政法規,推動地下空間利用管理及不動產登記難問題。
最后,制定地下空間不動產確權登記政策,對人防設施明確歸人防部門所有,統一由人防部門使用管理登記;對非人防設施在詳細性規劃時明確,什么設施屬業主共有,什么設施屬開發建設單位所有,通過完善的產權制度體系促進地下空間科學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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